中華民國第22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辦法
一、宗 旨:選拔傑出女性,樹立婦女學習典範,促使社會激濁揚清,鼓勵人人努力,奮發向上,報效國家。
二、候選人條件:
(一)國 籍: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 齡:20歲以上,40歲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國61年1月1日以後,民
國80年12月31日以前,以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合法之出
生證明為準)。
(三)性 別:女性。
三、申請標準: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足資女性範式者,得依據規定頒授
十大傑出女青年當選證書及獎座。
(一)對國家民族有具體重大貢獻者
(二)對發揚我國固有美德,有特殊表現者。
(三)在科技方面,有重大發明或發現者。
(四)精研學術有重要著述者。
(五)在文學、藝術及體育等方面有重大成就者。
(六)發揚服務精神,造福社會,有具體績效者。
(七)從事生產與建設事業,對國計民生有顯著貢獻者。
(八)在本身工作崗位上成績優異,足為社會楷模者。
(九)在國際競賽上獲得優勝,為國家爭取榮譽者。 (十)刻苦奮鬥,克服困難環境,卓然有成,可鼓勵青年向上者。 四、推薦辦法: (一)各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均得依據本辦法向主辦單位推薦候選人。 (二)推薦時請填用規定之推薦表,除填寫優良具體事蹟及推薦單位(人)綜 合意見外,並請檢具佐證資料文件(影本)。 (三)請附候選人自傳一篇(用A4、16號字、橫式打字,以1200字為限), 內容包括學歷、經歷、優良德行、傑出成就之奮鬥經過及對社會國家之 貢獻。 (四)請附候選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 五、推薦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評 審: (一)初審階段:各推薦單位請推定3至5人組織評審委員會為初審單位,對各 申請或推薦之候選人,應就其家庭狀況、生活言行及請獎事 蹟,派員訪問瞭解,搜集資料,提交評審會議,嚴格評審, 寧缺勿濫,並於規定時間內,將初審結果連同有關資料彙報 救國團總團部(104台北市松江路219號)。 (二)複、決審階段: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組織評審委員會, 就各單位所送之初審合格案件,先行派員慎重調查後, 經複審、決審程序提會評定得獎人選。 七、評審與公佈:預定民國102年元月複審、102年2月決審,並於102年3月初 召開記者會公佈得獎人名單。 八、表 揚:當選之十大傑出女青年,由主辦單位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向社 會介紹表揚,並編印專刊,介紹傑出成就與優良事蹟及安排座 談、訪問,以彰顯現代女性之傑出風範。 九、頒 獎:當選人將在民國102年3月8日慶祝婦女節活動中隆重表揚。 十、附 記:本辦法經選拔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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