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22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辦法


一、宗  旨:選拔傑出女性,樹立婦女學習典範,促使社會激濁揚清,鼓勵人人努力,奮發向上,報效國家。


二、候選人條件:


(一)國  籍: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  齡:20歲以上,40歲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國61年11日以後,民


                國801231日以前,以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合法之出


                生證明為準)。


(三)性  別:女性。


三、申請標準: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足資女性範式者,得依據規定頒授


              十大傑出女青年當選證書及獎座。


(一)對國家民族有具體重大貢獻者


(二)對發揚我國固有美德,有特殊表現者。


(三)在科技方面,有重大發明或發現者。


(四)精研學術有重要著述者。


(五)在文學、藝術及體育等方面有重大成就者。


(六)發揚服務精神,造福社會,有具體績效者。


(七)從事生產與建設事業,對國計民生有顯著貢獻者。


(八)在本身工作崗位上成績優異,足為社會楷模者。


(九)在國際競賽上獲得優勝,為國家爭取榮譽者。

(十)刻苦奮鬥,克服困難環境,卓然有成,可鼓勵青年向上者。


四、推薦辦法:


(一)各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均得依據本辦法向主辦單位推薦候選人。


(二)推薦時請填用規定之推薦表,除填寫優良具體事蹟及推薦單位(人)綜


      合意見外,並請檢具佐證資料文件(影本)。


(三)請附候選人自傳一篇(用A416號字、橫式打字,以1200字為限),

      內容包括學歷、經歷、優良德行、傑出成就之奮鬥經過及對社會國家之


      貢獻。


(四)請附候選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


五、推薦時間:中華民國101101日起至1130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評  審:


(一)初審階段:各推薦單位請推定35人組織評審委員會為初審單位,對各


                申請或推薦之候選人,應就其家庭狀況、生活言行及請獎事


                蹟,派員訪問瞭解,搜集資料,提交評審會議,嚴格評審,


                寧缺勿濫,並於規定時間內,將初審結果連同有關資料彙報


                救國團總團部(104台北市松江路219號)。


(二)複、決審階段: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組織評審委員會,


                   就各單位所送之初審合格案件,先行派員慎重調查後,


                   經複審、決審程序提會評定得獎人選。



七、評審與公佈:預定民國102年元月複審、1022月決審,並於1023月初


 


                召開記者會公佈得獎人名單。


 


八、表  揚:當選之十大傑出女青年,由主辦單位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向社


 


              會介紹表揚,並編印專刊,介紹傑出成就與優良事蹟及安排座


 


              談、訪問,以彰顯現代女性之傑出風範。


 


九、頒  獎:當選人將在民國10238日慶祝婦女節活動中隆重表揚。



十、附  記:本辦法經選拔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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