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 的:1.為配合101年國際志工日淨化心靈鼓勵志願服務家庭化,使志願服務融入於每一個人的生活之中,蔚為風氣。
2.本聯盟自87年起每年表揚至今已達14屆,接受表揚模範志願服務家庭共440對,分佈全國各縣市、各領域。今欣逢表揚15週年慶,特邀受獎者回娘家,共襄盛舉,分享榮耀 。
3.為表彰各地志工善舉,本聯盟將其拍攝「快樂志工有你真好」全國電視頻道播出,讓更多的民眾家庭投入志願服務行列,促進社會祥和,特訂定本辦法。
二、指導單位:內政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祥和社會志願服務聯盟
四、協辦單位:台灣志願服務國際交流協會、高雄市志願服務協會、
各縣市志願服務協會
五、頒獎時間:101年12月1日(星期六)下午13時30分
六、頒獎地點:行政院體委會國家體育場(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100號)
七、遴選標準:1、凡家庭中有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授證每人服務三年以
上,志願服務家庭人員兩人以上(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且須
直系親屬),且全家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
(1)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2)服務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受服務對象肯定者。
(3)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2、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得推薦。
(1)經本聯盟表揚有案。
(2)最近三年曾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八、遴選方式:1、直轄市、縣市及以下公私機關機構及立案之團體可向縣市政
府推薦。(依99年7月行政院各部會目的事業單位登錄志工
人數為基準)
(1) 新北市可推薦15個家庭
(2) 高雄市可推薦12個家庭。
(3)台中市可推薦10個家庭。
(4)台北市、台南市各可推薦7個家庭。
(5)桃園縣可推薦6個家庭。
(6)彰化縣可推薦5個家庭。
(7)南投縣可推薦4個家庭。
(8)宜蘭縣、苗栗縣、屏東縣、花蓮縣各可推薦3個家庭。
(9)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東縣、金門縣各可推薦2個家庭。
(10)澎湖縣、連江縣政府各可推薦1個家庭。
2、省級以上公私立機關機構或立案之社團,可逕向本聯盟推薦
1-2個家庭。
3、各縣市志願服務協會推荐,每協會可推荐1~2個家庭。
九、活動期程 :(1)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推薦表件收件完成。
(2)101年9月1日至101年9月15日:初審作業完成。
(3)101年9月16日至101年9月30日:複審作業完成。
(4)101年10月1日至101年10月10日:決審作業完成。
(5)101年10月11日至101年10月20日:通知得獎名單。
(6)101年10月21日至101年11月5日:得獎人心路歷程收件。
(7)101年11月6日至101年11月30日:表揚特刊印製完成。
(8)101年12月1日:表揚大會。
十、評審:聘請學者專家及公正社會人士5-9人組成評審小組。
十一、評分標準:1.成績計算分「服務時效分數」、「家庭成員分數」、「服務
績效分數」三項,「服務時效分數」佔四十%,「家庭成員
分數」佔二十%,「服務績效分數」佔四十%。
2.「服務時效分數」服務滿三年以上,全家至少二人,合計時
數達3000小時,基準分為二十分。每增200小時即加二分,其餘數150小時以上者,以200小時計,最高分為四十分。
3.「家庭成員分數」參加人數佔二十分,家庭成員二人為基準
給十五分,每增加一人加一分,最高為二十分。
4.「服務績效分數」佔四十%,以每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
5.實得「服務時效分數」+「家庭成員分數」+「服務績效分數」
即為總分。90分以上為特優,85分至89.9分為優等,80
分至84.9分為甲等。
十二、表揚:經評定當選為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者,頒發獎座、當選證書及獎品。
十三、經費籌措:申請內政部補助,不足經費由主辦單位籌措之。
十四、推薦日期:自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
十五、收件地點:中華民國祥和社會志願服務聯盟
TEL:04-23266938 FAX:04-23268776
40360 台中市台中港路一段199號28樓
承辦人:林錦湘(手機0936-799753)
E-mail:ally@chut.com.tw
十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之。
中華民國第十五屆模範志願服務家庭獎勵事蹟推薦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請貼上一吋正面半身近照一張(彩色) 受薦者基本資料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教育程度 身分證字號 職業別 住址 聯絡 電話 公: 宅: 受薦者服務資歷 授證情形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 服務項目 □ 兒童服務 □ 青少年服務 □ 老人服務 □ 婦女服務 □ 社區服務 □ 低收入服務 □ 殘障服務 □ 諮詢服務 (可複選) 接受服務單位 1. 2. 3. 4. 參與服務年資及時數 服務年資 服務總時數 平均每週服務時數 自 年 月 至 月 日 計 年 月(截至101年6月底) 小時 (連續服務總時數) 小時 受薦者服務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 綜合優良事蹟提供約500字簡介文,以供參考 受薦單位 (請加蓋單位印信) 推薦單位初審意見 承辦人及聯絡電話 備 註 一、本推薦表一律打字一式二份,並加蓋推薦單位印信。 二、受推薦人服務優良事蹟以條列式方式填寫具體事蹟,對事蹟發生時間、地點、對象、事蹟內容及評價應詳細說明。 三、一個家庭合訂為一份,並在推薦表下註明(一)或(二),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受獎人以往得獎狀、傑出成就、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等有關資料影本各乙份,以供參考。(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五、請附「志願服務紀錄證」影本,未使用紀錄證前之服務時數,請記載於紀錄證之「附頁」並請督導人員章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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