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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10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申請開始受理,志工如服務時數累積達3,000小時者,可於7月底前向所屬服務單位(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志工如(志願服務紀錄冊內)服務時數累計達3,000小時以上,得檢齊(達3,000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填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於7月底前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運三、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
三、各志工運用單位及(地方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工申請獎勵案件,請確實依「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審查及核轉作業。
符合資格志工夥伴請向團委會服務組申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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