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103)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申請開始受理,志工如服務時數累積達3,000小時者,可於6月底前向所屬服務單位(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本辦法第3條有關獎勵申請作業時程規定,本部業以103年6月11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139號令修正發布,合先敘明。
二、志工如服務時數累計達3,000小時以上(志願服務紀錄冊內),得檢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達3,000小時以上),並填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於6月底前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理。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3)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故以前年度已領取之等次獎勵,不得重複申請。
五、各志工運用單位及(地方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工申請獎勵案件,請確實依「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審查及核轉作業。
六、檢附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及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各1份。
資料下載如以下網址:
http://vol.mohw.gov.tw/vol/home.jsp?mserno=200805210009&serno=200805210009&menudata=Vol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logintype=null&dataserno=201406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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