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救國團社會團務義務工作同志榮譽表彰頒授要點辦理。
二、主辦單位:救國團總團部
三、承辦單位:救國團基隆市團委會
四、協辦單位:救國團基隆市各區團委會、真善美聯誼會
五、頒授對象:基隆市各區團委會、真善美聯誼會之義工同志。
六、獎章類別:
(一)服務獎章
(二)勞績獎章
(三)幼獅榮譽獎章
七、頒授條件:
(一)服務獎章:
1.擔任本團社會團務義工滿二年以上,且參與活動服務績效良好
者,由總團部頒授各級獎章,經總團部核定名額26人, 由各區團委會自行辦理評審會議舉薦3-4位參加市團委會初審後, 報請總團部復審頒授獎章。
2.獎章頒授之年資規定如下:(曾獲頒各等獎章者,則頒授上一等
獎章)
五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二年以上者。
四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四年以上者。
三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六年以上者。
二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八年以上者。
一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十年以上者。
特等服務獎章:擔任義工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
(二)勞績獎章:
擔任本團社會團務義工滿五年以上,現仍繼續服務,表現優異者, 獎章頒授之條件規定如下:
五等勞績獎章:服務滿五年以上,不滿十年,且已獲頒四等服務
獎章者。
四等勞績獎章:服務滿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且已獲頒三等服
務獎章者。
三等勞績獎章:服務滿十五年以上,不滿二十年,且已獲頒二等
服務獎章者。
二等勞績獎章:服務滿二十年以上,不滿二十五年,且已獲頒一
等服務獎章者。
一等勞績獎章: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不滿三十年。且已獲頒特
等服務獎章者。
特等勞績獎章:服務滿三十年以上,且已獲頒特等服務獎章者。
榮譽狀暨金質榮譽獎章:服務三十五年以上, 且已獲頒特等服務獎章者。
(三)幼獅榮譽獎章:
義工同志參與團務工作,成效卓著,其貢獻經評定有助增進全團榮
譽及形象者。
八、申請時間:即日起至8月6日止,逾時不候。
九、申請獎章證明文件其相關規定:
(一)服務獎章:需填妥「服務獎章候選人審議表」, 本年度名額為26名。
(二)勞績獎章:總團部頒發之義工同志聘書及服務獎章證書。
(三)幼獅榮譽獎章:需備具體之資料,如獎狀(牌)、感謝狀( 牌),傳播
媒體之報導資料及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等。
(四)100年8月至101年1至7月出席區團委會月報會、 活動等之簽到記錄
以上各項申請獎章審議表務必由受獎本人親自填寫, 並確認可全程出席表揚大會者。
十、申請程序:
各類獎章由各基層團務組織將候選人之審議表及有關證明文件( 影本),並繕造初審名冊送市團委會參加複審, 合格者再轉送總團部。
十一、評審程序: 提送基隆市初審會議中審查決定之。
(一)各類獎章申請人應先確認可全程出席表揚大會並親自填寫申請 表格送各基層團務組織審核後併100年8月至101年1至7月出 席區團委會月報會、活動等之簽到記錄報送市團委會。
(二)一至五等服務獎章由市團委會聘請指導委員或諮詢委員組成
評審小組辦理,核定後報總團部備查。
(三)特等服務獎章、勞績獎章、榮譽狀、 幼獅榮譽獎章由市團委會聘請指導委員或諮詢委員組成評審小組辦理 複審後,報請總團部,由總團部組成決審小組核定。
十二、頒授時間: 預定101年10月30日(星期二)睌上,地點:另訂。
十三、附則:
(一)各區團委會舉薦優秀義工, 請確認能參與本年度團慶表揚大會親
自頒獎者優先。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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